AG体育为妥善处理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召开“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聚焦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相关案件审理情况,通过分析案件特点、总结机制举措、发布典型案例,梳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法治难点和堵点,司法助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依法规范运行。
关于本次通报会全文内容请详见通州法院官网。本文摘录发布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学习。
2020年至2024年2月,通州法院共审结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民事案件127件,该类案件因牵涉多方利益,使用过程中易发安全问题,进而诉讼呈现多发态势。
通州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人是否拥有固定车位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申请安装车位是否与已有车位规划用途冲突以及是否取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同意三方面因素AG体育。
充电桩作为高压通电设备,其使用过程中可能因充电桩及配件质量存在瑕疵或使用不当导致安全事故,或与其他涉水、涉气等设施存在关联安全风险。
还可能涉及公共安全、业主知情权、隐私权等问题,可能会激化业主个人用电需求与社区管理之间的冲突、充电桩使用与他人相关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及充电桩运行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
为妥善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为新质生产力注入法治动能,通州法院从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深入绿色发展法治研究宣传、用活司法建议四个方面积极推动涉新能源汽车充电纠纷民事案件源头化解,切实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便利性和安全性,以法治思维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社会关切的类型纠纷,本次会议通报六起典型案例,阐明裁判思路,普及法律知识。
在四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明确适格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协助配合。
但也明确了业主的申请应符合小区车位分区管理规划,如业主申请在共有区域安装充电桩,则应取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同意。
此外,如出现因销售方出售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方可以要求解约退款AG体育。在一起消除危险纠纷案件中,法院提示,业主安装充电桩时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在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法院提示,相邻权利人应本着睦邻友好、和谐生活、相互理解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针对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背后存在的问题,通州法院建议:针对充电桩安装人、运营人AG体育、关联主体,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充电设备安全管理;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建议积极配合适格业主的报装申请,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区域配备消防设施,严防消防风险,有序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针对公共服务部门,建议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充电桩安装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与改造;
针对新能源车主,建议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切莫违规私自接线安装,严禁飞线充电,通过正规途径向主管部门反映充电需求。
案例一:郭某诉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适格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协助配合
郭某系某物业公司服务的某小区业主,拥有该小区地下产权停车位。后郭某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该车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物业公司以难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郭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郭某出具同意在其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机动车辆停车位管理服务协议》,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安装充电桩系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且郭某在申请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通过供电公司现场勘查,具备安装电表的条件,因此,物业公司对于郭某在涉案车位安装充电桩一事应积极配合,向其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郭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地下机动车辆停车位管理服务协议》,虽未约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安装充电桩具有配合义务,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根据国家部委、北京市政府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发挥在贯彻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战略实施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法院提示,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对充电桩的安装条件、维护责任、拆除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权责不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杨某诉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申请在共有区域安装充电桩,应取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同意
杨某系某小区业主,某公司系杨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该小区内无个人产权车位,亦未设置固定停车位,地面车位由某公司进行管理出租。杨某每年向某公司交纳停车费,但双方未签订书面车位租赁合同。2022年杨某购买电动汽车,欲在其经常停放车辆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某公司拒绝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上盖章确认。经查,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小区设有三个公共充电桩车位。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出具《情况说明》,结合小区现状,暂不办理各业主个人充电桩事宜,计划在小区绿地改造绿色停车场,统一安装充电桩。
杨某虽经常性停放在某一车位,但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合同,小区亦未设置固定停车位,某公司可随时与其解除车位租赁关系,杨某无证据证明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某固定车位拥有长期使用权或者产权,另 一方面,考虑到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已决定暂不办理业主个人充电桩事宜,且对于充电桩紧缺事宜已有应对规划,同时小区内已经配备公共充电桩车位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但在安装充电桩时,需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提示,安装充电桩需要申请人对固定车位拥有长期使用权或者产权,同时要遵守物业管理秩序,在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对充电桩安装问题已有统一规划,且没有明显不合理加重车位使用权人负担的情况下,车位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小区的停车场管理安排。
案例三:吴某诉甲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应符合小区车位分区管理规划
吴某与吴某1系父子关系,均居住在案涉小区,吴某、吴某1先后与甲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新能源车位租赁合同》,用于停放吴某1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吴某认为吴某1租赁的新能源车位位置较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甲物业公司协助其在油车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甲物业公司以小区已规划了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区域为由拒绝协助吴某办理相关充电桩安装手续。
物业公司考虑到案涉小区住宅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较为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而吴某1明知小区配备了新能源停车位,但认为该停车位相比院内吴某租赁的停车位而言,距离生活居所更远,故未在新能源停车位配装充电桩,并以此要求在院内吴某租赁的停车位上配装充电桩。若法院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不绿色合同履行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因此对于吴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安全与生态,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社区管理亦是如此。本案中,甲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将新能源车位和油车车位进行划分,既实现了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出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发展初衷,满足了小区新能源车车主对于配装充电桩的需求,亦加强了小区的安全管理,应予以肯定性评价,社区居民亦应予以支持。在此,法院提示,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在实行新能源汽车、燃油车停车分区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小区油车、新能源车停车需求,合理配置数量、划分区域。在签订和履行车位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类型,尽到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依法保障各方权益。
案例四:王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因销售方出售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方可以要求解约退款
王某与某公司就某停车位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该车位可安装充电桩。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车位费用,但该公司并未向王某提供符合约定的专有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2020年12月16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要求退款,某公司同意退款,因某公司未实际退款,故王某以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AG体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因该公司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为王某提供可供安装充电桩的专有车位,致使王某购买车位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解除《转让合同》,同时根据王某使用车位情况,酌定扣除部分使用费后,判决该公司返还王某剩余费用AG体育。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在满足停车需求以外,群众往往希望能够在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故,能否成功安装充电桩成为制约相关合同存续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中,虽然某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停车位,但是没能满足王某安装充电桩的目的,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此,法院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或车位买卖、租赁合同时,若可能涉及充电桩的使用、安装等情况,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目的,审慎衡量主体履约能力并妥善约定合同内容,避免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合同解除,保障满足充电需求的同时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王某与李某均系某小区业主。李某在王某房屋门前安装了充电桩,燃气公司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向王某出具燃气隐患告知书,指出充电桩安装在燃气安全设施范围内,造成王某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李某自行在王某门前安装充电桩,导致王某的房屋存在燃气安全隐患,李某的上述行为存在危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限期内拆除充电桩。
充电桩运行过程属于带电设施,与其他涉水、涉气等设施存在关联安全风险,所以在选择充电桩安装位置时,需要考虑到与其他设施的并行安全问题。本案将充电桩运行与其他设施的关联安全风险问题引入公众视野,有利于强化公众对于充电桩运行安全问题的认识。进而,有利于提升充电桩安装的安全性,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法院提示,在安装充电桩时,安装人、管理人应充分考虑相关设施并行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宜居生活环境。
案例六:刘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业主安装充电桩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刘某与李某均系某村村民,两人房屋相邻,李某在其院外安装了充电桩,距离刘某房屋较近。刘某认为李某安装的充电设备妨碍其通行,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充电桩设备。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某在其院外安装了充电桩,但根据现场勘验充电桩大小及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未对通行道路构成明显妨害,故对刘某要求拆除充电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李某在使用充电桩时应注意车辆的停放位置,不应对道路通行造成妨害。
相邻权利人应本着睦邻友好、和谐生活、相互理解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处理相邻关系。在涉充电桩纠纷中,同样需要秉持前述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院提示,从使用人角度,在充电桩运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充电安全,也要注意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相邻权利人的角度,在不造成对其权利实质性妨碍的情形下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适度包容邻人的轻微妨害,共同创造权利边界的弹性空间,减少因权利行使产生的冲突。